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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讨债专业户”追债 210 万欠款去向成谜

2013-04-01 15:41:4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269
今年60 岁的老人陈某深遇到一个离奇的事情:有人欠他钱,法院判还210 多万元,但欠债
人一“消失”就是10 年。
2009 年,陈某深偶然得知欠债人现身河源,于是通过找“讨债专业户”和申请法院执行的方
式“双管齐下”讨债。没想到,“讨债专业户”突然人间蒸发,欠债人却拿出一张收款证明,称
已将欠款交给“讨债专业户”。法院也因这张收款证明,认定欠债人履行完毕,终结执行。
陈某深怀疑“讨债专业户”与欠债人串通合谋,欲通过向警方报案弄个明白。由于理由不足,
警方不予立案。
陷入迷茫的陈某深想知道,谁能告诉他这消失的210 多万元到底去了哪里?
十年前借出一百万,要钱时欠债人却人间蒸发⋯⋯
找到老赖时,申请执行和私下找人双管齐下追债⋯⋯
如今老赖与法院都说“债已还清”,债主却两手空空⋯⋯
疑云1
借100 万欠债人躲了10 年
昨日,在陈某深桥头镇的家中,他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离奇遭遇。
陈某深回忆说,朱某强10 多年前在桥头做生意,因此两人结识。2001 年2 月,朱某强因生
意需周转向他借钱,他当时借出了100 万元。“我也是为了利息,所以借给他,但没想到,朱某
强没有按时还钱,我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2 年4 月判朱某强还钱。但朱某强像一个幽灵,
消失得无影无踪。”陈某深说,当年为了找朱某强,他跑了很多地方,这10 年时间里都在找其下
落。
时间来到2009 年,一次偶然机会,陈某深的生意合伙人莫某在河源和朋友聊天时,提到朱
某强这个人。陈某深意外得知朱某强人在河源,且是一个建筑行业包工头,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陈某深和莫某立即前往河源,找到朱某强,但朱某强拒不还款,且双方还发生矛盾冲突。
2009 年5 月,莫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在广州认识自称“专业讨债”的胡某。胡某称,“自己
出马,可以马到成功。”
陈某深说,当时自己也许诺,一旦讨回欠款,他将回报胡某,但没有约定具体数额。
随后,陈某深还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冻结朱某强的财产。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后,委
托河源东源县法院执行。从2001 年至2009 年,连同100 万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法院认定朱某
强需还陈某深210 多万元。
疑云2
老赖与法院都说“债已还清”
2009 年5 月下旬,陈某深写了委托书,由莫某带着委托书在河源与胡某、余某虎见面,双方
一起前往找朱某强,但朱某强仍不还钱。
“当时在河源一家酒店吃饭,胡某一把抢过委托书,称给他一个星期,就会有结果。”陈某
深说,当时自己和胡不是很熟,但又抱着一丝希望,正处在矛盾之时,胡某就走了。
2009 年7 月2 日,莫某再次到河源找到朱某强要欠款,朱某强却表示已经把欠款中的17 万
元交给两个“委托人”胡某和余某虎。莫某致电胡某时,胡却否认。
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2009 年7 月16 日,东源县法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一封公函,
表示被执行人朱某强已经还清 210 多万元欠款,并“有收款收据为证”。因此“该案已履行完毕”,
并“建议对该案终结执行”。
记者昨日从陈某深手中看到了这份“收款收据”。收据上除了写明已经还款以外,还有东源
县法院的一个“情况说明”,表明这份收据是朱某强提交法院的,210 多万元的款项也是“胡某私
自向朱某强收取的,朱某强并未向本院支付此款”,而支付日期正是莫某第二次到河源追债的第
二天即7 月3 日。自那天起,胡某和余某虎手机号码变成空号,从此人间蒸发。
疑云3
欠债人与讨债专业户被曝有黑幕交易
为了寻找胡某,陈某深委托两名代理律师,继续追讨之路。
陈某深告诉记者,两名委托律师曾前往湖北省宜城市胡某家中,从胡某的父亲口中得知,朱
某强当时给了胡某并非17 万元,而是10 万元好处费。但律师的走访,并非具有法律效力。
陈某深的代理律师之一唐全洲认为,如果朱某强给了胡某210 万元,而胡某却没有把钱还给
陈某深,胡某的行为等于是侵占他人财产;如果朱某强给胡某10 万元好处费而串通“免单”,伪
造还款材料,则属于合谋诈骗。这两种情况都涉嫌刑事犯罪。
就在陈某深向桥头派出所报警,要求立案时,却碰了钉子。“我到派出所不下三次,虽然是
不同的警员接的材料,但对方都以理由不足,不予立案。”陈某深如是说。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桥头派出所走访。据该派出所负责人介绍,根据陈某深和莫某的陈述,
他们的委托书在河源被抢走,并且假设陈某深所怀疑的是事实,胡某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也都
发生在河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案件应该由河源警方受理。“我们很同情很理解陈某深的遭遇,
也建议其尽快到河源当地派出所报案。”
■延伸阅读
找“讨债公司”追债
存在债权失控风险
民间借贷活跃,此案背后的教训深刻,同时也有警示意义。
借贷纠纷发生后,许多人通过走“讨债公司”、“专业追债”等途径讨回钱款,其实存在巨大
风险,陈某深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债权失控风险。
原本,社会上的“讨债公司”鱼龙混杂,业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但是,一些人往往轻信“讨
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在此方面,既有“讨债公司”
拿到债权凭证后,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进而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也有
“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取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的案例。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委托律师等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规避和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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