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债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3-04-01 15:42:2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771次
企业解决与客户账款纠纷的目的,在于如何最快、有效地将账款收回,如果企业对所有客户 拖欠或拒付账款的行为都对簿公堂、付诸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不一定是最佳途径,应当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 由于目前国家银根缩紧,欧美经济持续疲软,导致成都一些企业迫于无奈,加强了对应收账 款追讨的力度,在追收过程中,有些企业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途径。本所最近代理了一单甲公司 诉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案件:成都一家电子公司乙被另一家公司甲起诉追讨几十万元货款, 并且被查封了基本账户,案件在成都第X 人民法院某法庭一审审理。 乙公司原本欠甲公司货款27 万多元,甲公司委托了深圳某家所谓的财务公司向乙公司追债。 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货款,但又迫于财务公司人员对公司股东人身 的威胁和正常工作的干扰,乙公司东拼西凑,于2011 年12 月份开具了两张收款人为甲公司,金 额分别为20 万元、7 万余元的银行支票给该财务公司,而深圳某财务公司也出具了收条,写明收 到乙公司两张支票。后两张支票的款项被深圳的另外两家公司在深圳某银行兑现,甲公司并未收 到上述货款。于是甲公司以拖欠货款的名义将乙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乙公 司根据甲公司授权财务公司收钱的委托书,把支票交给财务公司,而且为了安全起见,支票上记 载的收款人为甲公司而非财务公司,且该支票已经兑现。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已经支付了27 万 多元的货款给甲公司。至于该支票最后的实际收款人是谁,对乙公司已经付款的认定没有影响, 遂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本案给企业家哪些启示?企业在追债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首先,企业追债应当遵循合法途径,切记不要采用非法手段追债。本案中,甲公司为了 追债,委托了所谓的财务公司去追债,这些公司大家都明白,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收数公司”。 收数公司拿到乙公司的支票后并没有给付甲公司,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将支票兑现,导致甲公司没 有收到相应的货款;我们还碰到过有些收数公司直接收取现金后就消失了,或者收到款后干脆耍 赖,不把款项交给委托公司。另外,如果这些收数公司在追债过程中使用违法犯罪手段,作为委 托人,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二、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企业解决与客户账款纠纷的目的,在 于如何最快、有效地将账款收回,如果企业对所有客户拖欠或拒付账款的行为都对簿公堂、付诸 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不一定是最佳途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客户拖欠、拒付账款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即使信用表现一贯良好的客户也会因某些客观原因而无法如期付款。特别是在宏观经 济环境恶化、经济结构调整的时期,信誉良好的客户也会受到影响。此时,如果企业直接向法院 起诉追债,需要花费诉讼费和耗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对于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较 快的方法是在去电发函的基础上,派人与其面对面地沟通,争取在增进相互的业务关系中妥善地 解决拖欠账款的问题,对近期暂时不能还款的赊销客户,应要求对方制订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 使其能逐步还清欠款;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差劣、欠款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客户应当从信 用清单中除名,不再对其赊销,企业还应派专人加紧催收,催收无果,应立即向法院起诉,必要 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客户已到破产边缘,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期在清算时得 到部分补偿。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不予起诉:诉讼费 用超过债权的受偿额;客户抵押品变现后可冲抵债务;客户的欠款额不大,但起诉可能引发连锁 效应,使企业的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不高。 三、企业事前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严格内部控制制度,严防应收账款风险。企业的内 部审计机构应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各个环节要严格监督,强化应 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企业要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 采取对策,防止恶化;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 综上,企业应当事前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事中要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在追讨债务的 时候,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追债方式、方法,避免采取违法的追债途径,赔了夫人又折兵,切实 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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