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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2016-03-04 10:27:0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97
内容提要:顾晓梦和吴明明是好朋友,2005年6月5日,顾晓梦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林华的担保下,向吴明明借款10万元,并向吴明明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林华。人有旦夕祸福,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晓梦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吴明明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同时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问题,便向顾晓梦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顾晓梦借自己的IO万元。岂料,顾晓梦的妻子管至美却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顾晓梦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无奈之下,为讨回自己的10万元钱,2006年5月31日,吴明明将顾晓梦的妻子管至美、顾晓梦的父母及担保人林华告上了法庭

【典型案例】

    顾晓梦和吴明明是好朋友,2005年6月5日,顾晓梦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林华的担保下,向吴明明借款10万元,并向吴明明出具“借到现金10万元”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林华。人有旦夕祸福,10万元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晓梦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吴明明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同时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问题,便向顾晓梦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顾晓梦借自己的IO万元。岂料,顾晓梦的妻子管至美却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顾晓梦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无奈之下,为讨回自己的10万元钱,2006年5月31日,吴明明将顾晓梦的妻子管至美、顾晓梦的父母及担保人林华告上了法庭。

【争鸣】

    ■原告吴明明提出,自己借给顾晓梦10万元,有借条为证,现在顾晓梦死亡,顾晓梦的妻子、父母及保证人应当偿还该笔借款。
    ■被告管至美提出,自己对顾晓梦给吴明明出具的借据没有异议,但是顾晓梦借吴明明10万元钱一事自己并不知情,而且顾晓梦借款是用于做生意,该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顾晓梦的父母提出,他们不应该作为被告,一是顾晓梦借款一事他们不知情,对借款原因、数量、用途均不知晓;顾晓梦系成年人,且婚后另立门户独立生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法律责任。
顾晓梦身亡后,他们放弃了顾晓梦所在单位给付的抚恤金,顾晓梦所在单位给付的一切费用均由管至美领取,且于2006年6月21日已与管至美达成了书面协议。二是他们不具备还债能力,两人均年逾七旬,长年有病,仅靠微薄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经历丧子之痛后,自己的生活还无人照料,没有能力还钱。
    ■被告林华提出,顾晓梦的妻子、父母应当首先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中,被告管至美之夫顾晓梦生前借原告吴明明现金10万元,有顾晓梦所打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吴明明将10万元现金提供给顾晓梦,顾晓梦向吴明明出具了借条,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顾晓梦依法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所以,如果顾晓梦没有发生车祸身亡,应当偿还吴明明借款10万元。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顾晓梦借款后死亡,那么顾晓梦死亡后,该笔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顾晓梦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顾晓梦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管至美和顾晓梦的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顾晓梦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依法清偿的责任。但由于顾晓梦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继承顾晓梦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33条规定,他们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管至美继承了顾晓梦的遗产,因此,她应当以顾晓梦的遗产为限对该笔借款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顾晓梦的妻子管至美也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华与债权人吴明明之间存在保证法律关系。林华自愿作为顾晓梦和吴明明之间的借贷行为的保证人,而且对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o"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林华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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