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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债务人权利

2017-05-18 09:07:4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87

  债务人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笔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调查发现,在日常业务活动乃至执法实践中,往往只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10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80吨大米,尚缺20吨,则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80吨大米的价款,有权不给20吨大米的价款。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产品,则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撤销抗辩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六、合同解除抗辩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债务抵消抗辩权。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债务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种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八、标的物提存权。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九、债权人怠于通知抗辩权。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80条同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十、时效届满抗辩权。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它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虽然仍具有请求权,但丧失了胜诉权。

  十一、债权债务转让后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85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以上所述是债务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首先应当依约履行,同时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据理力争,运用法律手段对抗债权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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