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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是否可以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借款人之一偿还全部借款?2016-03-03 12:10: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28次
内容提要:2007年lO月4日,刘凤山向郑重和借款40000元,而张玉梅与鲁向东亦欠刘凤山装修款20000元。2008年1月7日,经四方协商同意签订《转移债务协议》,约定刘凤山欠郑重和的借款由张玉梅与鲁向东偿还给郑重和,且张玉梅与鲁向东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之后,张玉梅又与鲁向东签订协议,约
【案例】 2007年lO月4日,刘凤山向郑重和借款40000元,而张玉梅与鲁向东亦欠刘凤山装修款20000元。2008年1月7日,经四方协商同意签订《转移债务协议》,约定刘凤山欠郑重和的借款由张玉梅与鲁向东偿还给郑重和,且张玉梅与鲁向东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之后,张玉梅又与鲁向东签订协议,约定郑重和的40000元借款全部由鲁向东偿还。2008年3月1日,鲁向东归还郑重和20000元借款,但剩余的2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鉴于鲁向东已经归还了20000元,故郑重和起诉仅要求张玉梅偿还剩余的20000元借款。 【争鸣】 ■原告郑重和提出,被告张玉梅与案外人鲁向东二人在借条中确认向其借款40000元,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鲁向东已经归还了20000元,原告放弃追究鲁向东的责任,而要求被告张玉梅归还剩余的20000元并无不妥,被告张玉梅依法应当偿还剩余的20000元借款。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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