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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税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2015-05-14 10:29:4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86次
企业逃税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河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系在石家庄市注册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0 2013年3月,市地税局税务专项检查组在对该公司进行账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申报的财务账册中使用的一些建设项目发票存在诸多疑点,于是税务检查人员利用计算机数据系统对上述发票进行认真核对,结果发现确系假发票。经过进一步查证核实,××地产公司在某项目建设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为单位多次开具假发票虚增成本,偷逃公司所得税320.54万元,占当年度全部应纳税额的68%o 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查证结果依法对××地产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税款320.54万元,加收滞纳金21.1万元,并处偷税款1倍的罚款,以上三项合计662.18万元。由于××地产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市地税局于2013年7月依法将该案移交当地司法机关,一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企业违法逃税,不仅仅要承担补缴税款、承担滞纳金等行政处罚责任,如果逃税数额巨大,还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相关负责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所谓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关于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地产公司因逃税行为不仅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将被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其负责人遭受刑罚处罚也不可避免。 【风险提示】 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利益,是所有企业生产经营者及企业家追求的目标。本案例警示:众多企业对税收法律风险的问题认识还处在萌芽状态,行政主管机关对税收的监督检查拥有诸多手段和工具,有些是企业根本不可能了解的。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耍小聪明,往往避税不成反而触犯法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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