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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2015-05-14 10:40:1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72次
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赵某系石家庄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在负责经营石家庄市××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骗取国家税款,先后几次以支付开票费或给予其他好处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销货单位分别为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67份,虚开税款计人民币133,288.32元,并在当年全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2年2月1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立案侦查。后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2012年5月22日,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家庄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赵某对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其单位诉讼代表也主动在庭审前将非法所得全部退缴给了执法机关。 2012年6月10日,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石家庄市××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2.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案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不仅是对企业处以行政处罚和罚金,企业负责人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行为人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行为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风险提示】 企业交易活动中,开发票是很正常的行为。发票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我国法律对专用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刑法设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企业必须禁止做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就会有给企业及行为人带来严重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0.17法发[1996] 30号)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o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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