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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2016-05-19 12:53:3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00次
内容提要:沈之殿经营一家超市,与郭庆洲在生意上有往来。郭庆洲因资金周转紧张,向沈之殿借款5万元。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沈之殿没有拒绝。借款到期后,沈之殿找到郭庆洲要求偿还欠款。郭庆洲称最近生意不好,请求宽限一些时日,双方约定12月底归还,并在欠条上注明“12月底归还”字样。但一直到2003年10月,郭庆洲仍未归还欠款。沈之殿以欠条为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庆洲偿还借款本息
【案例】 沈之殿经营一家超市,与郭庆洲在生意上有往来。郭庆洲因资金周转紧张,向沈之殿借款5万元。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沈之殿没有拒绝。借款到期后,沈之殿找到郭庆洲要求偿还欠款。郭庆洲称最近生意不好,请求宽限一些时日,双方约定12月底归还,并在欠条上注明“12月底归还”字样。但一直到2003年10月,郭庆洲仍未归还欠款。沈之殿以欠条为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庆洲偿还借款本息。 【争鸣】 ■原告沈之殿提出,2000年6月3日,郭庆洲因缺钱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据欠条一张,但欠条上只写了“6月3日”,未写年。次年催收时,郭庆洲在欠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郭庆洲到期仍不还款,请求判令郭庆洲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解答】 在本案中,郭庆洲出具的欠条和后来加注的承诺还款的时间,都没有注明年份。借款人郭庆洲认为沈之设向自己主张还款的时间是2000年12月底,催收约定的还款时间距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沈之殿认为自己向郭庆洲催款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1年12月底。我国<民法通则》第1 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催收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0年12月底,则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沈之殿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但如果郭庆洲承诺的还款时间是2001年12月底,则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应当支持沈之殿主张的2001年12月底,还是郭庆洲主张的2000年12月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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