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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还没有到期,起诉亦无法索要债务

2016-12-14 16:08:4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78

 被告甲某分别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2009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7000元、8000元、6000元(合计21000元),利息约定分别为110元/月、120元/月、240元/月。2012年9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012年2月至9月利息3000元。同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甲某在三年内付清借款2。3万元,其中2013年2月28日给付7000元,其余借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付清(利息不再给付)。协议签订后,被告甲某于2013年11月5日偿还原告乙某借款6000元,其余未付。2014年3月2日,原告乙某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某偿还借款本息47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亦无法索要债务

  本案中,被告甲某向原告乙某借钱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甲某,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原、被告双方后来又另行订立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期限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对原借条内容的变更,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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