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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涉及第三人,应当在第三人主张时,法院在另行认定!

2017-03-21 09:35:0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794
 案情介绍:
  张某(女)与李某(男)在2010年经人介绍结婚,2011年两人的结晶小贝(女)出生。张某自述在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不错,小贝出生后,双方因为琐事不断争吵,甚至有时会动手。为了双方打架的事情,小贝也受到了很大的惊吓,直到2014年张某与女儿小贝搬出男方家。
  2015年初,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李某在收到传票后在开庭时间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张某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多次争吵以及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中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法院应依法判准离婚。李某应诉,称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及农村盖房时欠有很多外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暂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时表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该次离婚诉讼中不予审查,在第三人主张时另行认定。
  律师点评:
  两个不同的自然人结合成为一个家庭,不仅仅是一份感情的升华,更加牵涉到许多的经济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那么这些经济纠纷也就无法避免。
  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最核心的焦点还是夫妻双方身份的一个变更,即从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变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由此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系列问题。这里主要谈谈夫妻债务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一般来说,夫妻债务涉及到第三人,这就使得在离婚诉讼的进程中无法涉及。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自己对外存在很多债务,但在没有证据或者第三人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张时再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同样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另一方就完事大吉了。对于债权人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款确实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家庭弱势一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经济的一方来说,也是承担了一项不容易成功的举证责任。
  婚姻不是儿戏,有时候情到浓时结婚很容易,但到情散人两分时,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请每个家庭珍惜自己感情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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