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5-02-03 10:31: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525次
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人余某兰提出其行为是向朋友借钱的辩解意见,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余某兰是在没有商铺投资和服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其行为并非单纯的借款关系,故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苏镜秋、麦倩玲、何耀安、梁婉华等人当初提起民事诉讼时,余某兰集资诈骗一案尚未案发,上述被害人并未意识到余某兰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而且,被害人至今也未能因诉讼而从余某兰处取回被骗钱财,故法院的民事判决及调解不影响本案对余某兰集资诈骗罪性质的认定,民事诉讼涉案数额亦均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被告人余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余某兰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l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兰。 ‘ 辩护人:黄登峰,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兰犯集资诈骗罪,于2009年l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兰及其辩护人黄登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余某兰利用自己在广州市中山三路金凯商业城经营服装之便利,谎称金凯商业城内部有认购商铺,每月可收取租金,三到五年后本金返还,骗取被害人殷允充等人投资。被告人余某兰收到投资款后,没有将投资款用于投资商铺,只是用后期投资款用于每月返还给租金给投资人。 2006年,被告人余某兰谎称自己正在经营服装生意,需资金投资,投资者将获得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卢丽芬等人投资。被告人余某兰收到投资款后,没有将投资款用于做服装生意,只是用后期投资款用于每月返还承诺的利润给投资人。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余某兰在没有商铺投资和经营服装项目的情况下,以投资将获取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殷允充、卢丽芬等人投资款人民币11946470元、港币265000元,除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归还人民币2948800元外,尚有人民币8997670元、港币265000元无法归还。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兰辩称:其是向朋友借钱,也有还钱,到了后期也有写借条,因此,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指控认定余某兰诈骗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余某兰利用自己在广州市中山三路金凯商业城帮其姐经营服装的便利条件,谎称金凯商业城有内部商铺认购出租,投资认购可获高额回报,诱骗他人进行投资。同时,余某兰又谎称自己正在经营服装生意急需资金,以高额回报诱骗取他人投资。在收到投资款后,余某兰并没有将款项用于商铺投资及服装经营,除将后面投资人的部分投资款项作为“投资回报”支付给前面投资人外,其他的投资款被其占有使用,至今无法归还投资人。 经审核,2005年至2008年问,被告人余某兰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殷允充、卢丽芬等多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08.53万元和港币26.5万元未予退还。其中:骗取被害人殷允充人民币105万元;骗取被害人容雪珍人民币65万元;骗取被害人卢丽芬及其筹集的投资款共人民币70.64万元;骗取被害人黄丽珠人民币47.5万元;骗取被害人黄丽珊及其筹集的投资款共人民币96.7万元;骗取被害人林坚华港币26.5万元;骗取被害人杜建君人民币12.5万元;骗取被害人阮彩珍人民币12.5万元;骗取被害人谢凯人民币13.5万元;骗取被害人冼伟强人民币8.5万元;骗取被害人麦倩玲人民币26万元;骗取被害人何耀安人民币41.72万元;骗取被害人梁展鸿人民币l0万元;骗取被害人李仕欢人民币3.2万元;骗取被害人吴育君人民币3.2万元;骗取被害人张秀华人民币2.8万元;骗取被害人夏洁珍人民币l5万元;骗取被害人吴玉荼人民币33.8万元;骗取被害人吴玉兰人民币25万元;骗取被害人江彩兰人民币l5万元;骗取被害人苏镜秋人民币8万元;骗取被害人钟桂珍人民币9万元;骗取被害人伍华西人民币30万元;骗取被害人梁婉华人民币l4万元;骗取被害人苏锦颖人民币6.25万元;骗取被害人谭丽云人民币86.7万元;骗取被害人黄丽娟人民币5万元;骗取被害人林金兰人民币12.3万元;骗取被害人冼惠琼人民币29.7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殷允充被骗部分 (1)被害人殷允充的陈述证实:其妻子和余某兰是l982年工作时的工友,2005年1月在中山三路金凯商业城老鼠街逛街时碰到余某兰在该商业城商铺卖衣服,其经妻子介绍认识了余某兰。余某兰向其妻子介 绍说金凯商业城有商铺认购投资,每个商铺十万,商场每月支付租金三千五百元,三年后如果不要商铺就全部返还本金。其向余某兰提出要求和金凯商业城的负责人见面了解清楚再投资,但余某兰说商铺是由内部的几个领导自己搞的,不能让公司的老板知道,亦不能和其见面。其就 要求余某兰收到钱后必须出具金凯商业城的公司收据。余某兰说没问题。2005年1月23日,其投资了十万元给余某兰认购一个商铺。第二天,余某兰给了其一份打印的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次月的20日,余某兰就准时将租金3500元支付给其。其支付给余某兰的十万元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当时余某兰提供了一个存折,其就将钱存到存折中。当时余某兰在银行门口指着一个女人说那就是金凯商业城的+ 公司财务容姨。之后其没有见过容姨,都是由余某兰负责联系。 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余某兰又说有铺,问其是否继续投资。其投资了两个商铺,余某兰又开具出两份由金凯商业城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来余某兰说为了方便管理,就重新给了一份收款收据,就是2005年1月24日的那张。在此基础下,余某兰继续游说,其在2005年3月30日、5 月17日又继续投资了两个商铺,合共五个商铺。其从银行将钱汇入余某兰的个人银行帐户。 2005年的3月15日和l2月16日;2006年的l月16日、lo月23 日和l2月30日,其和余某兰签订了五份协议,是由其投资给余某兰,由她到金凯商业城认购商铺。由余某兰每月支付租金给其。每次的投资款都不同是因为余某兰游说其继续投资,如果不投资,以前投资的租金和本金就不能如期返还。其考虑到前期有那么多钱在余某兰那里,如果不能拿回损失会很大,所以就得继续投资。2007年开始,余某兰游说有电视台做服装生意,叫其投资,其一直不同意。到2008年4月,在余某兰的游说和要挟下其就继续投资。 2007年l2月底,余某兰没有给其商铺也没有给回本金。其追问余某兰,她就说金凯商业城的容姨去美国公干,公司老板也出国,等他们回来再办理,可以继续支付租金。到2008年6月余某兰就停止了支付租金,我们找余某兰,但没找到人,她电话也不接。其总共投资了l60万元,余某兰共返回了55万元。其被余某兰骗取了本金人民币l05万元。 (2)被害人殷允充提供的《借条》1张、《合约》l份、《协议》5 份、《收款收据》4份证实: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余某兰共向殷允充出具了收到借款160万元的凭据。其中,《借条》、《合约》、《协议》反映余某兰共借款95万元。余某兰签认是其签名并用于投资。《收款收据》反映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余某兰共四次向殷允充提供了广州市东山区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收取殷允充的购铺款共人民币65万元的收取收据。余某兰签认称收据是容丽嫦提供给其的。广州市金凯商业城有限公司盖章证明上述收款收据不是其公司开具,公章与其公司公章不符。 2.被害人容雪珍被骗部分 (1)被害人容雪珍的陈述证实:2007年9月,余某兰说她在惠州市开服装厂,游说其合作投资,称有高额利润赚取。2007年10月8日,其投资15万元给余某兰做服装,期限二个月,有利润分成20%,余某兰写了借条。到lo月25日,其又投资5万元给余某兰,余某兰写了借条。2007年11月28日,其又投资25万元,余某兰写了借条。其投资前三期后,余某兰于2007年12月付给其二次分红利润共7万元。2008年1月2日,余某兰又继续游说其投资,其投资了l0万元。2008年2月l9 日,其又投资4万元。2008年3月22日,余某兰又游说其档口的工仔,由她投资了6万元。2008年4月,余某兰又说金凯商业城内部有两个认购的商铺合共l3万元,每个月每个档口收租金3000元。其在4月13日又付给余某兰l3万元。余某兰总共付了7万元利润给其,本金78万元至今一分钱未还。其追过余某兰,余说受到地震、奥运影响,要迟些再出货,由于货没出,没有钱,要迟些再给,就一直拖延至今。余某兰说过服装厂由她表哥、表嫂负责。后来其惠州的表嫂卢丽芬到档口找余兰要求还钱,其才知道她连表哥、表嫂都骗,也知道自己被骗了。 (2)被害人容雪珍提供的《借条》证实:余某兰于2007年的lo月至2008年9月先后七次向容雪珍出具了共借款人民币l62.8万元的借条。余某兰予以了签认。 3.被害人卢丽芬被骗部分 (1)被害人卢丽芬的陈述证实:其夫妇在惠州没有服装加工厂。余某兰说有将服装加工的生意交给其在惠州加工纯属骗人的。2006年初,余某兰找其说她和广州电视台有表演服装加工项目,游说其投资,说三个月出货,可以支付25%利息给其。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其就投资了两万元给余某兰,余三个月后也准时将利息和本金给其。后来余某兰又找其说她在广州电视台的加工服装项目又有签订项目,游说其加大投资。其见到余比较准时支付利息,就没有拿回本金,还加大投资。第二次其自己投资了7万多元,余某兰就支付利息给其,让其继续投资。在此过程中,林金兰也加入同其一齐投资给余某兰。其和林金兰合份投资给余某兰做服装生意从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林金兰要求退出不再继续投资。后余某兰游说其介绍其他朋友、亲戚投资。其就游说了公司的同事黄银好、郭秀清、高丽霞、卢丽嫣、郑尔莉投资。另外,其还游说其弟卢志雄、其妈妈、其二嫂李瑞琴加入投资。其后期游说那么多人加入投资的原因是因为余某兰对其保证有20—30%的利润,并给其赚取5%的利润。其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就写一张借条给投资人,并将钱从银行汇给余某兰。其将钱从银行划帐到余某兰、何汉华的个人帐户,另外还有骆毅和许玉卿是余某兰指定其将钱汇入到这两个帐户。如果有20%的利润,其就支付15%给投资人,其从中赚取5%的差价。余某兰将大部分钱汇入其个人帐户,有少部分现金支付给其。其总共汇给余某兰投资做服装生意款为人民币266万元。余某兰返回给其人民币175.36万元。2007年12月开始,余某兰停止支付利息给其,说是由于雪灾、奥运原因没有发货,暂没有钱支付,推延以后再付,但一直都没有给。其只有自己筹钱还给投资人。2008年9月,其到余某兰档口找余时,才知道她也诈骗了广州很多人。 (2)被害人卢丽芬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证实其帐户资金的进出情况。 (3)被害人卢丽芬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18张证实: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卢丽芬、黄银好、郭秀清等人汇款共266万元进入余某兰、骆毅、何汉华、许玉卿的帐户。其中,黄银好汇入许玉卿的帐户20万元。 (4)被害人卢丽芬提供的《借条》、《借据》、《借款合同》证实:2007年10至2008年5月,余某兰先后向卢丽芬出具了共373.5万元的借款凭据。余某兰予以了签认。 (5)被害人卢丽芬提供的《借条》证实:卢丽芬分别向投资人黄银好、郭秀清出具借款50万元和40万元借条的情况。 4.被害人黄丽珠被骗部分 (1)被害人黄丽珠的陈述证实:其在金凯商业城做生意时认识了余某兰。余某兰对其说她跟朋友合伙做电视台的服装生意,且她表哥在惠州工商局工作并设有服装厂,已和惠州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问其有没有兴趣一起合作,还说每三个月会有高达20%的利润。因听余某兰所说投资获利较高,其就借钱给了余某兰。余某兰先后写了四张借据给其,经其仔细计算,其被骗金额是47.5万元。其报案称被骗l7.5万元,是因报案时聘请律师,要按涉案金额交律师费,所以就少报了。 (2)被害人黄丽珠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08年3月25和26 日,黄丽珠分别转给余某兰l6.5万元和1万元。 (3)被害人黄丽珠提供的《借据》证实:2007年5月14日、8月25日,2008年3月25日,余某兰向黄丽珠出具了四张共借款49.5万元的借据。余某兰予以了签认。 5.被害人黄丽珊等被骗部分 (1)被害人黄丽珊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余某兰、何汉华夫妻游说其在金凯商业城认购商铺,每铺投资ll万元,租金3500元,投资期限五年,五年后商铺归余某兰所有,本金返还给其。因没那么多钱,其就和余某兰洽谈认购半个商铺并投资5.5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租金给其。余某兰写了一份l7.5万元的借条,是加五年租金加本金合计17.5万元。投资后,余某兰都准时将租金给其。并游说其再投资。2007 年7月,其再投资6万元,余某兰写了一份l8万元的借条给其。其两次投资了11.5万元后,余某兰一直准时支付租金到2008年8月。2007年底,余某兰说她拿下了电视台的奥运表演服装加工项目,说每投资一万元,三个月后分红2000元并返还本金。其于是投资了2万元。三个月后,余某兰支付了4000利息给其,又要求其继续投资。其投资的2万元一直至今都没有返还本金。其总共投资了l3.5万元。余某兰返还了租金利息共5.8万元。2008年6月开始,其介绍亲戚张永尧、李秀玲、李润笑3人投资做服装。他们没有与余某兰接触,是其经手与余某兰联系的。 (2)被害人黄丽珊提供的《借条》证实:余某兰先后给黄丽珊出具了两张借款17.5万元和18万元的借条。余某兰予以了签认。 (3)被害人黄丽珊提供的银行帐户交易清单反映了其银行帐户资金的进出情况。 (4)证人张国兴(黄丽珊的丈夫)的陈述证实:其妻子黄丽珊被骗过程中,许多钱由其经手。2007年底,余某兰叫其游说亲戚朋友做服装生意,余某兰支付25%利息,其从中收取5%,20%支付给投资人。其游说了张永尧、李秀玲、李润笑3人,由他们将钱投资到其处,再由其将钱投资给余某兰。其将钱支付给余某兰的过程中,余每期都写一张借条做凭证。到期后就会将本金利息返还给其,但有时不能全部将本金返还,其就继续将本金投入第二期,再将收回的钱部分投资或加大投资,将第一期借条撕毁,重立第二份借据。 (5)证人张国兴提供的银行帐户交易清单反映了其银行帐户资金的进出情况。 (6)被害人李秀玲(与黄丽珊是妯娌关系)的陈述证实:其被余某兰骗了本金12万元。2008年6月,其通过黄丽珊介绍与余某兰合作投资做服装,每三个月按投入资金的30%支付利润。是通过黄丽珊的丈夫张国兴的帐户转借给余某兰。但到期后其没收到任何利润。 (7)李秀玲提供的《借据》证实:余某兰向李秀玲出具了借l5.6 万元的借据。余某兰签认是当事人逼其写的。 (8)被害人李润笑(与黄丽珊是婆媳关系)的陈述证实:其被余某兰骗了63万元本金。2008年9月,其通过黄丽珊介绍与余某兰合作投资做服装生意,每三个月按投入资金的30%支付利润。之后,其先后将现金50万元给黄丽珊,转帐13万元到张国兴、黄丽珊帐上,再由张国兴将现金或转帐给余某兰。但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利润。 (9)被害人李润笑提供的《借据》证实:余某兰先后向李润笑出具了两张共l03.85万元的借据。余某兰予以签认。 (10)被害人张永尧(黄丽珊的女婿)的陈述证实:其被余某兰骗了14万元本金。2008年6月,其通过黄丽珊介绍与余某兰合作投资做服装生意,每三个月按投入资金的30%支付利润,是通过黄丽珊的丈夫张国兴帐户或现金转借给余某兰的,但到期后没收到任何利润。 (11)被害人张永尧提供的《借据》证实:余某兰先后向张永尧出具了两张共20.3万元的借据。余某兰签认是当事人要求其写的。 6.被害人林坚华被骗部分 (1)被害人林坚华的陈述证实:余某兰以做服装生意的名义向其借款港币27万元,其通过银行转帐支付22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余曾返还5千元。其共被骗了港币26.5万元。 (2)林坚华提供的《借条》证实:2008年8月27日,余某兰向其出具了借款港币26.5万元的借条。余某兰对借条予以签认。 (3)林坚华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证实:其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港币22万元。 7.被害人杜建君被骗部分 (1)被害人杜建君的陈述证实:2006年开始,余某兰以合作投资服装生意可每三个月获20%一25%利润为名诱骗其投资,由其先后两次给了余2.2万元和10.3万元。后来,余还以做铺为名再次从其处取走l5 万元。2008年6月起其向余追讨款项,至今仍有l2.5万元未归还。后无法联系到余某兰。在这过程中,余某兰以签定投资合同不方便为由,通过借款的名义出具了一张借条。 (2)被害人杜建君提供的《借条》证实:余某兰向其出具了共借款24万元的借条。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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