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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5-05-08 14:09:4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21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9年6月,江苏某建筑分包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以本公司名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安徽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的建筑项目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方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的公章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机械集团公司的代表人黄某0 2009年10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问题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765万元,而机械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款数目达不成一致,机械工程公司以所签的合同没有盖有单位公章、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劳务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机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没有经盖章确认,合同不生效;劳务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虽没有盖有单位公章,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机械工程公司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依据工程款审计情况,进行调解,机械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75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以下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
    1.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补充,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合同生效应满足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对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作了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根据上述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案例中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并未超越权限,完全可以代表公司签订此合同。虽然在合同上只签了字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并未违反上述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故可以依法认定此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对合同签订做了特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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