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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明代木床卖亏,人民法院调解主持公道2015-06-03 16:31:2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33次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案 情】 仲老汉,家有祖传木床一张,但仲老汉对木床的打造时间及材质并不知晓。曹某以古装戏拍摄需用道具为名,与其丈人宋某出价8000元,从仲老汉手中买得木床。后该床由宋某以18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得知这一情况后,仲老汉懊悔不已,极想追回这张错卖的明代香红木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仲老汉一纸诉状,将曹、宋两人告上了法庭。 【点 评】 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仲老汉由于自己认识能力不足,对这张价值不菲的明代香红木古床作出了错误认识,使1 8万的木床贱卖为8000元。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而仲老汉对这起买卖行为存有重大误解。另外,曹、宋二人未如实告知这张床是由名贵木材打造的明代古物,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用意,使得仲老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被告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仲老汉有权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但要注意,该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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