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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抵偿职工的借款?2016-03-30 10:23: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93次
内容提要:韩庆长为某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职工0 2000年,韩庆长为资助子女做生意,曾向供销社借款6000元,一直未归还a2004年,韩庆长退休,供销社多次向其催要欠款,均被韩庆长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经供销社领导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停发韩庆长部分养老金,用以清偿所欠供销社借款。韩庆长由于部分养老金被停发,多次找到供销社领导,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遭到拒绝。韩庆长认为供销社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案例】 韩庆长为某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职工0 2000年,韩庆长为资助子女做生意,曾向供销社借款6000元,一直未归还a2004年,韩庆长退休,供销社多次向其催要欠款,均被韩庆长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经供销社领导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停发韩庆长部分养老金,用以清偿所欠供销社借款。韩庆长由于部分养老金被停发,多次找到供销社领导,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遭到拒绝。韩庆长认为供销社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争鸣】 ●原告韩庆长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因此,某供销社通过扣发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方式来清偿所欠企业债务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裁决某供销社补发扣发的韩庆长的养老金,今后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至于韩庆长与某供销社之间的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下简称退休金)的发放问题。“所谓的退休金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依法按期领取的生活费。劳动者退休以后,不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以后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尽管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也是以劳动者尽劳动义务的年限和贡献大小为依据,但退休金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或工资,无须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因此,退休金在性质上应是一种‘社会保障费’,退休金的直接作用是妥善安置退休劳动者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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