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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抵偿职工的借款?

2016-03-30 10:23: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93
内容提要:韩庆长为某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职工0 2000年,韩庆长为资助子女做生意,曾向供销社借款6000元,一直未归还a2004年,韩庆长退休,供销社多次向其催要欠款,均被韩庆长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经供销社领导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停发韩庆长部分养老金,用以清偿所欠供销社借款。韩庆长由于部分养老金被停发,多次找到供销社领导,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遭到拒绝。韩庆长认为供销社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案例】

    韩庆长为某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职工0 2000年,韩庆长为资助子女做生意,曾向供销社借款6000元,一直未归还a2004年,韩庆长退休,供销社多次向其催要欠款,均被韩庆长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经供销社领导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停发韩庆长部分养老金,用以清偿所欠供销社借款。韩庆长由于部分养老金被停发,多次找到供销社领导,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遭到拒绝。韩庆长认为供销社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争鸣】

    ●原告韩庆长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因此,某供销社通过扣发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方式来清偿所欠企业债务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裁决某供销社补发扣发的韩庆长的养老金,今后的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至于韩庆长与某供销社之间的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被告供销社提出,韩庆长以种种理由拖欠所在单位的借款。我社经多次催要未果,采取扣发韩庆长养老金的方式,清偿韩庆长所欠债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本案的过错在韩庆长,应当由韩庆长尽快清偿所欠债务,否则,我社也只能以扣发养老金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下简称退休金)的发放问题。“所谓的退休金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依法按期领取的生活费。劳动者退休以后,不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以后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尽管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也是以劳动者尽劳动义务的年限和贡献大小为依据,但退休金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或工资,无须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因此,退休金在性质上应是一种‘社会保障费’,退休金的直接作用是妥善安置退休劳动者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正是鉴于养老金的上述重要作用和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生活的密切关系,国家一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调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的社会保险金包括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本案中,韩庆长所在单位某供销社以韩庆长拖欠单位借款未由,扣发韩庆长的部分养老金的做法,虽然情有可原,但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o韩庆长长期拖欠单位借款,在单位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侵犯了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某供销社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扣发韩庆长养老金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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