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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能否成立?2016-12-06 16:40:0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42次
一、案情: 在审理民间借贷关系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在不能提举更多实体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认定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可根据证据法中的日常经验规则,运用自由心证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借条形成及借款事实,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实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1、经验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所说的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中所运用的日常生活经验,被归纳为证据认定中的“日常经验规则”。所谓“日常经验规则”,是指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为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普遍接受或者体察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指向的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需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需法律予以规定;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的运用是以其职业素养为前提,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原告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与其主张相互印证,似乎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是,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漏洞:第一,借款缘由值得质疑。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在与原告即将分手的前夕写下这张借条,以常理推断这笔借款很有可能即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分手费”,原告实际并未支付过这笔借款。第二,当法官通知原告本人到法院核实借款细节时,原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辞。 2、法官的心证过程分析。原告王某所持的借条成因不明且就借款诸多细节事实也拒绝向法庭详细陈述,根据证据规则,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王某就应为其新的事实陈述或主张提供证据,以尽到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王某未提供证据,作为借贷事实亲身经历的当事人不能确定或保证自己关于借款事实相关细节的说法,法官无法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确信并采纳王某的陈述,这就会导致王某陈述的事实的可信度降低,因此王某此时必须补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某只出示了一张借条,并不能提供除借条以外的证据证明,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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