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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无交付凭据,男子因此败了官司

2017-02-17 08:57:1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09

   【案情介绍】
  福建漳平林兄与小林(均为化名)因一笔巨额借款起了纷争,原告林兄将小林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小林偿还39.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可是只因林兄只有借条,无其他证据证明巨款已经交付,却败了官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林兄的诉讼请求。判后,林兄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林兄诉称:2013年5月,被告小林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房产证交予原告保管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一次性向原告借现金39.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双方约定1年内还清。可是,眼看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偿还借款,原告为此将小林告上了法庭。
  原告林兄为了证明自己和小林借款的事实,仅向法庭出示了1张借条。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述其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储蓄存款20万元,同时向亲友拆借人民币19.5万元,故其具备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
  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能力,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事后,原告明确表示无法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林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仅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就有6件,涉案总金额达到120万元之多,且被告小林交给原告的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与被告小林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但不能证明涉案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及原告本人的现金出借能力,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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