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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吗?

2017-02-10 09:33:3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0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小张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张在朋友的影响下,有意进入股市炒股。小李知道后,觉得炒股有风险,况且二人的积蓄并不是很多,因此坚决反对。夫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小张自筹资金炒股,不得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如炒股获利则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如欠债亦属于小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无关,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偿债。随后,小张向朋友小王借款10万元投入股市,由于股市波动,小张的股票被完全套牢。2015年1月,借款期满,小王要求小张还款。由于小张无钱可还,小王便找到小李,要求其偿还债务。小李以夫妻二人有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小王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王诉称:小张向其借款是在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小李则辩称:自己与小张有书面协议,约定小张因炒股所欠债务为小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无关,因此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问: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承担?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该条文,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包括所得财产和所欠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该约定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一)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婚姻双方均受此约定的约束。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且变更、撤销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二)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时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处第三人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偿还,偿还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关于炒股债务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小李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小王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小王不发生效力,小王可以要求小张和小李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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