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民间借贷案例 >> 债权转让欲抵销债务 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
债权转让欲抵销债务 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2017-03-28 17:39:2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91次
三门的黄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几年前叶先生因为做生意向黄先生借款40000元。2014年11月,黄先生将该4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当天郦先生就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叶先生,并电话告知叶先生相关事宜。之后,郦先生向叶先生催讨归还该笔款项,叶先生无动于衷。为此,郦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了法院。 2月6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对原告郦先生的请求予以支持。 开庭时,叶先生表示自己与黄先生的帐早清了,其中10000元他通过亲戚归还,剩余的30000元由于黄先生欠案外人杨女士30000元借款未归还,杨女士不久前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叶先生认为这30000元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因此双方已经两清。 健跳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叶先生与案外人杨女士之间虽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是未通知债务人黄先生,故该债权转让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法庭对叶先生抵销债权的主张未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叶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该份转让协议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叶先生不得以此抗辩。 同时,法官表示,如果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联系不上债务人,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公告或是诉讼的途径,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