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照全诉称,其与被告刘丽丽于2012年3月相识交往,同年5月,刘丽丽向其提出借款8万元的请求。为继续发展恋爱关系,其于5月9日将现金8万元借于刘丽丽,刘丽丽出具借条并承诺于同年8月6日还款。但借期届满后,其多次索款无果,故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刘丽丽偿还其借款8万元,同时提交借条一张。
被告刘丽丽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他们在2012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因彼此均有好感,便同居生活,期间感情良好。王照全为表达爱意,于同年5月9日亲笔书写赠予(与)书,承诺“双方自愿在一起生活,王照全赠与刘丽丽人民币8万元,王照全绝不能返回此款,立约人王照全,2012年5月9日”,其上还有王照全签名、盖章、捺印。因是现金赠与,所以当时未出具任何收据。之后,因王照全违约与其他女性交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同年8月5日晚19时许,王照全打电话骗她回家后,王照全及其子与五名黑社会人员对她进行软禁、威胁、殴打,她为保命无奈之下即按王照全要求书写了借条。被释放后,她立即向大河坎派出所报案。借条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王照全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交《赠予与书》、报案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记录》、办案民警说明及其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照全(现年62岁)与被告刘丽丽(现年43岁)于2012年3月3日相识谈婚,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8万元,并出具“赠与书”一份,载明:“甲方王照全与乙方刘丽丽在一起生活,刘丽丽自愿同王照全在一起生活,王照全赠予与刘丽丽人民币8万元,王照全绝不能返回此款。”被告刘丽丽未写收条。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同年8月5日,原告及其子在其住所内逼迫刘丽丽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2012年5月9日借到王照全现金捌万元整,至2012年8月6日还清。借款人:刘丽丽,2012年5月9日。”同年8月10日,被告刘丽丽向大河坎派出所报警,双方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无果,原告即持借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