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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手持借条却得不到法院支持?2017-03-30 09:07:1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28次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胸有成竹地拿着一张36万元的借条来到南通市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借款人小陈归还欠款。 张某称2008年9月,小陈以经商为由向其借款,但拒不归还。而庭审调查中,小陈却说:“没这么多,只有七八万,借来赌钱的。”据小陈叙述,2008年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张某就利用小陈这个弱点,多次给借给他“水钱”,一般每放出1万元就收取每天400元的利息。 小陈回忆说,2008年9月一天,他向张某借了七八万元全输光了。后在张某要求下,他向张某出具了这张借条。后怕张某闹事,已经分三次共归还了2.5万元。而小陈几位牌友也都证实,张某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向小陈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 通州法院在半年内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三次庭审,张某在举证时竟说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款项交付方式,超出了合理的偏差许可范围,这让法院难以采信他的证据。故法院认为这笔用于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发条链接】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哪些借款行为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现在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市民借钱时要多长个心眼,以下几种借贷关系均不合法: 一、从事非法活动之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明知小陈借款用于赌博,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利贷利息之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违背真实意图之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还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如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五、其他违法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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