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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2015-02-05 10:28:3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62

                       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如何认定借款人?

热线疑问
    2008年8月21日,冯某的债权人杨某在山东扣押了冯某的轿车,冯某为了取回轿车电话联系陈某,请求借款15万元。当日,陈某将15万元存入冯某的银行账户,该款冯某至今未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返还l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百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问在仅有银行汇款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款人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只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借款人。在本案中,应认定冯某为借款人。
    出借款项没有借款合同而仅有一份银行汇款凭证的,因该银行凭证可以表明直接收款人,也可以证明收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可认定该收款人为借款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白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本案中,第一,冯某当时付款的目的是取回被扣押的轿车,而该车是冯某所有,所以不能因此认定该款是杨某所借。第二,陈某出借款项没有借款合同、借条,只有一份银行凭证,而凭证的收款人是冯某,且他们之问有借贷合意,陈某按冯某提供的账号交付了款项,据此可认定冯某为借款人。综上,陈某与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作出约定,冯某应在陈某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期.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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