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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持欠条诉讼, 为何诉求被驳回?

2015-06-03 16:23: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61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  情】
     王某因妻子几年前患病无法陪伴而备感寂寞0 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他与比自己小1 8岁的舒某相识,且开始同居生活。为赢得舒某信任,王某对她许诺:“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你青春损失费6万元。”并立即向舒某出具此款欠条。此欠条载明:  “今欠到补偿舒某现金6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舒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舒某持“6万元欠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王某辩称:“虽写欠条属实,但欠款不属实,写此‘欠条’的目的是作为我补偿舒某与我长期同居的青春损失费,现我与舒某已发生矛盾,不可能再同居了,因此,该欠款无须支付,请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点  评】
     王某不应承担偿还此款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出具给舒某6万元的“欠条”“条件违法”。王某写此“欠条”的前提条件是要求舒某与自己长期同居,以满足个人情感的私欲。如果舒某果真与王某长期同居了,有可能这6万元不用打官司,王某也定会如数支付。殊不知王某和舒某这种非法同居的做法,既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背离了《婚姻法》规定的“须登记结婚”的基本要求,他们这种“长期同居关系”是法律禁止规范所不允许的。既然成就写“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合法,那么导致王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舒某向王某诉讨“青春损失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舒某要主张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权利,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但为享受这种权利而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构成违法。显然,王某要求舒某“长期同居”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而派生出的王某给付舒某的所谓
    “青春损失补偿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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