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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2017-01-04 14:13: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44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不能以物抵债的情形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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