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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

2015-06-01 13:50:5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2
    【案例详情】
     袁某是一家化肥厂的老板。2009年3月2日,他向一家化肥销售公司提供了一批价值10万元的化肥,约定该公司在同年5月底一次性将货款付清。但在4月份时,袁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和一家财务公司签订了该批化肥的债权转让合同,财务公司给袁某转让款10万。
    转让后,袁某把该债权转让通知送到化肥销售公司,并由销售公司的职员签收。货款到期后,财务公司找到化肥销售公司的老板林某索要10万元的欠款,林某表示自己并未欠财务公司10万元,还说袁某未经他的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拒绝向财务公司履行债务。无奈,财务公司把化肥销售公司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化肥销售公司偿还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财务公司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债权转让问题。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把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有三个特点:
    (1)债权人和第三人是转让合同的主体,转让合同签署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是转让合同的对象,原有债权的内容不因债权人的变更而变化;
    (3)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可以全部转让债权或部分转让债权。
    不过有一点很关键,那就是法律规定,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法律允许债权人在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自由转让自己的债权,这有利于保护和尊重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为了兼顾交易安全,法律不允许债权转让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案例启示】
    (1)作为债务人,把债务还给原债权人与还给第三人,都是清偿债务,只要债权人同意,只要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那么还债还给谁不是还呢?
    (2)作为债权人,完全有必要把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因为如果债务人不清楚这件事,当第三人去找他要债时,他当然不会答应还债。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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