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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2016-02-24 15:44: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23次
内容提要:刘华庭与付蕊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II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华庭向付蕊借款3.5万元,并给付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o离婚后,付蕊持借
【案例】 刘华庭与付蕊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II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华庭向付蕊借款3.5万元,并给付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o离婚后,付蕊持借条多次向刘华庭讨要欠款,但刘华庭对此拒不承认。无奈之下,付蕊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华庭偿还欠款3.5万元。 【争鸣】 ■原告付蕊提出,被告刘华庭于2005年2月1 3日向其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中,刘华庭向付蕊借款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刘华庭与付蕊之间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付蕊向刘华庭主张债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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