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577号案例: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
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与纸箱厂签订合同,
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的收据,收取货款
的行为,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352号案例: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
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是骗取银行
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对这种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
罪论处。
[安某合同诈骗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
泸二中刑终字第l29号]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2010年2月安某为归还个人债务,唆使张
某从家中窃得其丈夫陈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两本,并持陈某名下的房地
产权证与事先伪造的委托书、公证书至本市国货路某某某号圆某公司,
谎陈其受陈某等人委托办理本市仙霞路某某某弄某号某某某室房产抵押
借款,并冒用陈某名义与圆某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骗得抵押
借款50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
认。关于上诉人安某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
安某为归还个人债务,持骗取的他人名下房地产权证以及伪造的委托书、
公证书,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骗取抵押借款50万元
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反映出安某在客观上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
同的行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安某事后向圆某公司出具了借条,但这只是圆某公司为了减少自身损
失的补救措施,不能改变上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安某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安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
院认为,上诉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产抵押合
同并骗取抵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
[宋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漯刑二终字第27号]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应当认定宋某某租车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数额
为骗租车辆的价值,原判认定宋某某合同诈骗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
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使用隐瞒租车用途的方
式,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车公司租取车辆,将其非法用于履行合同的担
保,但全案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租赁车辆的
目的,认定宋某某租车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但宋某某租取车辆后,隐瞒
该车系租赁取得的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该租赁车辆,作为
其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向被害人借款37600元,并将所得借款挥霍一
空,其非法占有该37600元借款的目的明确,客观上又采用隐瞒真相的
方式,实施了借款合同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借款合同诈骗罪,合同
诈骗数额为借款37600元,原判认定宋某某构成借款合同诈骗,数额较
大,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在幅度之内,故抗诉机关的抗诉
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宋某某合同诈骗数额
为借款数额3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隐瞒车辆系租赁取得的
真相,将所租车辆用于非法质押借款4万元,扣除利息,实际取得37600
元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和证人马某某证言予以证明,至于其向马某某所
出具的3万元欠条,是宋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的个人债务,虽与本案质押借
款有关,但不完全是本次质押借款的反映,因此,宋某某质押借款合同
诈骗数额应是其实际取得的37600元借款,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一、
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