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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2016-02-26 10:40:2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38次
内容提要:年2月8日,李明明向王忠文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05年2月8日,李明明未能归还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李明明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4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并收回原来的借条。同日,李明明又向王忠文借款6000元,月利率也是2%。后因李明明一直未能归还
【案例】 2004年2月8日,李明明向王忠文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2%。至2005年2月8日,李明明未能归还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李明明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7400元的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并收回原来的借条。同日,李明明又向王忠文借款6000元,月利率也是2%。后因李明明一直未能归还借款,故双方每年结算一次,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000年起,月利率改为1%),并由李明明重新出具借条0 2004年2月,李明明向王忠文出具了金额为30781. 36元的借条一张,月利率为10-100 2006年1 1月,王忠文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明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4632. 36元。 【争鸣】 ■原告王忠文提出,李明明向其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李明明应当依法归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复利的问题o所谓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贷款入是自然人,借款人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的贷款入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借款主体可以是自然入、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这些借款关系在实践中统称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对信贷资金投向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规定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但是,这种认为复利绝对无效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时得到了改变,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从完全不保护过渡到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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