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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先行扣除到期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2016-03-16 11:17: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609次
内容提要:2006年2月17日,马东小与太湖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太湖工业公司向马东小借款550万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其中200万为2个月,其余350万为6个月;出借时现行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62.5万元;如迟延还款,除按合同计息外,每日罚款按迟延还款总额的2%计算,同年3月15日,马东小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支付给太湖工业公司人民币487.5万元。此后,太湖工业公司分3次共还款100万元,余款经马东小多次催讨无效,一直未还。马东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湖工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还款
【案例】 2006年2月17日,马东小与太湖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太湖工业公司向马东小借款550万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其中200万为2个月,其余350万为6个月;出借时现行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全部利息62.5万元;如迟延还款,除按合同计息外,每日罚款按迟延还款总额的2%计算,同年3月15日,马东小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支付给太湖工业公司人民币487.5万元。此后,太湖工业公司分3次共还款100万元,余款经马东小多次催讨无效,一直未还。马东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湖工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还款。 【争鸣】 ●原告马东小提出,其已按照与太湖工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借给太湖工业公司,但太湖工业公司只归还了其中lOO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请求法院判决太湖工业公司归还合同约定的借款。 【律师解答】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借款合同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现行扣除到期利息,实际出借额小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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