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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6-03-18 09:49:4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08次
内容提要:唐家巷于2004年12月1日向张义借款50000元,并向对方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兹借到张义同志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05年12月1日还款,最迟在2006年9月30日还款,逾期责任自负。”另注明“月息1250元当月应付”,落款签名为“唐家巷”,并注明身份证号,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唐家巷未依约定向张义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张义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家巷返还本金500100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1 125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共9个月,每月利息按1250元计)。
【案例】 唐家巷于2004年12月1日向张义借款50000元,并向对方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兹借到张义同志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05年12月1日还款,最迟在2006年9月30日还款,逾期责任自负。”另注明“月息1250元当月应付”,落款签名为“唐家巷”,并注明身份证号,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唐家巷未依约定向张义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张义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家巷返还本金500100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1 125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共9个月,每月利息按1250元计)。 【争鸣】 ■原告张义提出:2004年12月1日,唐家巷向自己出具收条,约定唐家巷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最迟还款日为2006年9月30日,利息为每月1250元,于当月支付。但唐家巷自2006年1月1日起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唐家巷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o超出此限度的,j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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