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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利息是否能够得到主张?

2017-03-14 09:45:5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5

  案件回放

  胡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胡某应当支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后因胡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称,胡某在借款后10个月内,每个月支付其2000元用于利息,目前已支付了2万元。其认为,这应当视为胡某对利息支付标准的认可,故应按照2%的月利息来支付。对此,胡某则辩称,2万元并非利息,而是本金。2万元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败诉。法院认为,因为双方利息不明,2万元应属本金。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条虽然明确约定要给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对利息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属于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据此,应视为不支付利息,2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归还。

  找法网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中一定要注意,对于利息约定的表述一定要清楚并且无歧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些人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利息2分”,这一约定就可能被判定为约定不明,因为到底是“月利2分”还是“年利2分”又或是“日利2分”都无法通过“利息2分”这一表述判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可能以约定不明为由,不支持出借方的利息主张,所以在此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些利息约定不清楚的问题。

  (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的其他民间借贷

  借贷双方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应侧重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过维护资本的动态安全,促进资本的高效流转。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如果依照上述标准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有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如何履行的规定进行判断。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故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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