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民间借贷案例 >> 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
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2016-03-21 11:37:4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35次
内容提要:于冰、江南和李天乐三人是同事0 2007年10月18日,于冰借给江南100万元整,江南向于冰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打印如下文字:“今借到于冰人民币10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江南在借据下方书写“借款人江南”。李天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江南下落不明。于冰遂以李天乐在借据上签字为由,将李天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IOO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李天乐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既非保证人,亦非共同借款人,而仅是证明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 于冰、江南和李天乐三人是同事0 2007年10月18日,于冰借给江南100万元整,江南向于冰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打印如下文字:“今借到于冰人民币10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江南在借据下方书写“借款人江南”。李天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 【争鸣】 ■于冰提出,李天乐在借据上签名,而未书写其他内容,应视为对江南和于冰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可,故应当认定李天乐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在江南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李天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解答】 首先,李天乐不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共同借款人。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