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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j能得到法院支持吗?2016-05-04 13:18:2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47次
内容提要:【案例】
范宏向罗旭借款l万元,并且给罗旭出具了借据。因借款到期后已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罗旭向范宏催还借款时,范宏矢口否认。二人争执不下,罗旭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宏返还自己的借款1万元。罗旭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由于时间较长丢失了。 【争鸣】 ■原告罗旭提出 【案例】 范宏向罗旭借款l万元,并且给罗旭出具了借据。因借款到期后已经过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罗旭向范宏催还借款时,范宏矢口否认。二人争执不下,罗旭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范宏返还自己的借款1万元。罗旭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由于时间较长丢失了。 【争鸣】 ■原告罗旭提出,由于范宏向其借款的时间已经很久了,自己不慎将借据原件丢失,但是复印件确实与原件是一致的,范宏应当向自己偿还借款l万元。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由于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这种书面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书写的、答应的,也有刻制的;既有纸张的,也有竹木、布料、石块的等。二、它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最根本的特征。日常生活中,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文书、商标图案、合同、票据等。本案中,原告罗旭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属于书证,即以其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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