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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遗失,录音可以当证据吗?

2016-05-06 12:50:3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74
内容提要:2010年3月5日,单某出借2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杨某出具收条,约定3个月后还款,当日还有共同朋友袁某在场。还款期限到后,单某因收条丢了,杨某不还款,多次协商解决都未果。单某在律师的提醒下把与杨某之间的两次电话进行录音,杨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且还说没有收条不还。单某没办法,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5日,单某出借2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杨某出具收条,约定3个月后还款,当日还有共同朋友袁某在场。还款期限到后,单某因收条丢了,杨某不还款,多次协商解决都未果。单某在律师的提醒下把与杨某之间的两次电话进行录音,杨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且还说没有收条不还。单某没办法,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单某仅提供证人证言和私自录下的两次电话录音,且证人证言系单某的好朋友,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单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判决驳回单某的诉求。

【案件聚焦】

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代理单某上诉。通过对证据、事实仔细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归纳本案要点如下:

一、未经对方同意的电话录音能否采信

单某私自录音是为了取证,更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虽说侵犯了对方的同意权,但这两者权益相比较而言,单某的权益更应该获得保护,此时同意权应让渡于财产权。试想,如果电话录音要经过对方同意,那么当事人如何维权,又如何取证呢?故电话录音应采信。

二、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能否能达到要证明的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其特殊性,一般为熟人之间,很多情况下都不打收条或收条丢了很正常,且证据收集一般比较困难。在本案中,单某提供了电话录音、证人证言这些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故单某的诉求应获得支持。

【终审判决】

律师的理由有利有据,完全说服了二审法院合议庭,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单某支付2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案例启示】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私录的电话录音或录像,只要侵犯的权利不如自己要保护的权益就可以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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