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的借条--用途违法的借款
2017-01-05 12:40:4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78次
用途违法的借款
辛某在生意场上接连亏损,听说走私电子产品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辛某想到了昔日战友李某,并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李某考虑战友的情面借给了辛某5万元。辛某利用这笔钱,从外地贩进了一批电子产品,在销售时被有关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借款到期后,李某为讨要欠款,手持借条把辛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电子产品的借款5万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李某明知辛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电子产品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然属于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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