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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见证不料引来官司 法官提醒借条签字需注意2017-03-09 09:07:1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55次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院对一起在借条上空白处签字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借条上的借款人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支付该款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吴某主张在借条空白处签字的黄某为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0日,赖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月利率贰分计算,按季付息。需要时请提前十天通知,一次性结付清本息。此据,借款人:赖某,2011.6.10”。与此同时,在日期2011.6.10之下角落空白处签有“黄某”名字。借款后,赖某只支付了41000元的利息。2014年3月,出借人吴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赖某和黄某共同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黄某辩称,其作为借款人赖某的亲戚当时只是作为在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其签名没有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落款日期以下角落的空白处,说明其不是借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同时从未给出借人吴某支付过利息,吴某也没证据证明其向他催过款。因此,其作为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某主张黄某为共同借款人,其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吴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最新法律链接: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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