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民间借贷案例 >> 违约金过高,可要求适当降低 |
违约金过高,可要求适当降低2013-03-17 14:40:3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讨债网 浏览:5142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高新民初字第1769号 原告黄赖平。 被告程晓曦。 委托代理人何靖,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海东,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黄赖平诉被告程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彤独任审判,于 原告黄赖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被告程晓曦辩称:1、被告向原告借款1 000 000元的事实属实;2、双方在借款到期后,对借款期限进行了调整,具体没有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3、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款协议》、《借款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 000 000元,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对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展期,原告亦表示同意的事实清楚。本案中,诉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1、展期后的还款期限的问题;2、在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3、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因被告在诉讼中否认原告主张2011年底是双方重新约定后的最后还款期限,同时,原告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变更的事实,本院认为,该借款的还款期限应当认定为是一不定期的借款,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还款;第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由于该借款属一不定期借款,在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后,被告就应当及时将此借款归还给原告,被告未及时归还该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标准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按月支付40 000元” 的标准已超出了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申请本院予以调整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该违约金的计算本院将酌情予以认定。原告在诉讼中以《借款协议》和《借款条》为依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因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印证其该项主张的成立,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该项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0 000元的请求,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约后就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本院将酌情予以认定。被告在诉讼中认为其不构成违约和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成立的前提下,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而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的答辩意见,本院则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晓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赖平借款1 000 000元; 二、被告程晓曦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原告黄赖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期限:从 如被告程晓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 620元,由被告程晓曦承担(此款原告黄赖平已预交,被告程晓曦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黄赖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睿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