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2015-01-29 16:06:1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5346次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其抗辩主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系借贷纠纷案件,陈燕和庄易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田静的起诉并无不当。 田静与陈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徐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静。 委托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易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易福。 上诉人田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子2010 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静的委托代理人何宏、被上诉人陈燕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被上诉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庄易生、陈燕向田静借款300000元,汪洋、庄易福提供担保。2009年庄易生、陈燕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庄易生已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陈燕被取保候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庄易生、陈燕因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田静的起诉,本案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上诉人田静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庄易生、陈燕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陈燕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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