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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问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2015-02-05 09:24: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35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问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热线疑问?

    小强上私立初中要交学费,小强母亲一时缺钱向自己的哥哥周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约定

由小强成年后还,当时小强只有12岁。不久后,周某到小强家(当时小强一人在家),让小强写下

借据,该借据载明:“因读书用钱,借款5000元,特立此据。立据人:小强,出借人:周某。”

周某直到小强大学毕业有了还款能力才提还钱的事,并写了两封挂号信,而小强未做答复,至于

小强母亲对小强给舅舅写借据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还款。问小强

要还款吗?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问题。小强当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借据的行为在

当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对借款不负法律责任,小强不用还款。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问或其他组织之问,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

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双方主体有三种类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如未成年的初中生借款几千元,这行为就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必须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借款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相对方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借款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或未作表示的,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中,小强借款的时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5000元对于l2周岁的小强来说,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小强给周某出具借据,小强母亲因不知情未做过表示,且对小强出具的借款未予追认,那么该借据未能生效,所以小强不用还款。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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