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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抵押后,还能再次将房屋抵押出去吗?

2015-05-28 15:09: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72
 
【案例详情】
    王先生是个生意人,2006年他在上海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一位朋友。11月的一天,该朋友找到他,提出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向他借20万元,借期为1年。当时该朋友的那处房产评估价为41万元,因此王先生答应了,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办理抵押登记。
    2007年5月,那位朋友突然把王先生叫出来,说要去卖房还钱,请他一起去办理手续。在去办手续的路上,朋友告诉王先生:在把房产抵押给他之后的一个月,自己又把这套房抵押给了别人,向别人借了20万元,并答应卖房还钱,而且是先偿还之后借的20万元借款。
    刚开始王先生虽然有些不高兴,但也没说什么,心想:既然你的房产当时评估价为41万元,现在应该更高,你先偿还后借的20万元也没关系,反正我的钱跑不掉。没想到,房子只卖了38万元。这时王先生马上表示不答应,他要求朋友先还给他20万元,因为他先借给他20万元。他还说朋友把房子第二次抵押给别人,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这一点已经违法了。而朋友表示先还谁的钱是他的权利。请问王先生和他朋友谁的说法更合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先生的朋友将房屋抵押给王先生,以此从他那里借款20万元,之后又在房屋剩余抵押价值的范围内再次将房屋抵押给别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把房子卖了之后,应先偿还所欠王先生的20万元。因为王先生与朋友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先于第二次抵押担保生效,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由于王先生的朋友的房屋价值在40万元以上,减去王先生20万元的担保债权,仍有20万元的余额。
    法律允许公民将抵押财产未设立抵押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这样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利用社会财产的价值。因此,王先生的朋友在未征求王先生意见的情况下将房子再次抵押给别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启示】
    (1)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担保物价值充足的情况下,无权干涉债务人将担保物作第二次抵押担保。
    (2)作为债权人,在面对抵押物剩余价值不足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放弃第二次担保抵押,而且在变卖抵押物之后,先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优先偿还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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