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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品后因欠款后又书写借条,不属于民间借贷,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2015-06-23 15:56:1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7261
    借贷关系与买卖关系是意思表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会因为种种原因使得这两种意思表示互相掺杂其中D在许多名为以物作抵押米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民问借贷纠纷中,在一个借款合同中既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内容又有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影子”,此时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就十分关键。当事人之间实际为买卖、转借物品,后又书写借条的,双方当事人已实施了买卖、转借行为并一致认可的,按照买卖或者转借关系处理。
【原告夏某与被告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夏某诉称:2005年II月10日,他与董某签订了一份有买卖房屋内容的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他向董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为担保该笔借款的偿还,当时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董某使用。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他按照当初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董某借款及其他款项,但董某拒绝接受还款并坚持要用夏
某的房子来抵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董某:(l)接受当初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共计1 70万元;(2)腾退占用夏某的房屋;(3)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辩称:不同意夏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事实是其与夏某在2005年就买卖上述房屋进行了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当时就给付了夏某购房款共计150万元,但是因为签约时该处房屋办不了房产证,故双方经协商将购房合同写成借款合同,其中载明如将来该处房屋办不了房产证,就由原告夏某归还董某当初
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实际上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夏某在卖房时先将房屋交付给他,并在日后协助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借款合同自动失效。所以,董某不同意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lO月12日,夏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同年II月10日,甲方(贷款人)董某与乙方(借款人)夏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50万元整,借期为6个月,从开始交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还款期限届满时,乙方需将房屋的钥匙和使用权交付甲方,并应将署有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权
证交付给甲方以做抵押,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o待该处房屋过户后,该借款合同自动失效。若夏某不能取得房屋权证或者未能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董某,则夏某须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总额的lO%的违约金。”2005年11月1O日,夏某为董某另外书写了内容为“今借到董某现金壹佰五拾万元整”的借条。后该房一直由董某居住使用,2009年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夏某该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夏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夏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董某借给夏某150万元,借期为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夏某将房屋的钥匙和使用权交付董某,同时将署有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董某以做抵押,并协助董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该合同中未约定如何还款及借款利息情况。据此,从该合同期满后的后续义务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偿还借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法院认为该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董某以150万元购买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最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以夏某未依照合同约定还款为由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目的是取得借款人的借款;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两者在合同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虽然夏某与董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时,若董某将来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则夏某须返还借款的本金并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但上述合同内容成立后,贷款人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而借款人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动归还借款,并在事实上一直占有并使用上述房屋,故应视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均认可并接受了上述房屋买卖并转移占有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有房屋买卖内容的合同,并且实际上已实施了买卖上述房屋的行为,双方之问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亡。
  另外,考虑到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而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夏某直到2009年,在得到相关部门通知该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动要求返还欠款并让董某腾退房屋,其上述行为早已超过了履行合同的合理期限;另外在借款合同中,当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返还借款请求权,借款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也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从法理及常理方面分析,双方之间当初签订合同的真实日的是就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而并非借款合同。因此夏某要求董某接受房款及违约金,并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58条
    《合同法》第1 96条、第1 9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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