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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5-06-23 15:50: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246
     民间借贷的目标是金钱货币、有价证券,但并非所有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来借贷,随着社会经营生活的迅速发展,借用标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物品,然而借用物品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但是借用物品则不仅限于合同关系,两者在法律属性和救济途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
【案例】
               借用物品与借贷金钱法律属性不同,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原告王华与被告张东、李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王华诉称,因业务需要,我购买了一辆奥迪后,将原有的桑塔纳轿车借给了好朋友张东,双方两个签订了一个借用该车辆的协议,约定我随时可以将该车辆取回,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及费用均有张东负担。但此后不久,张东就下落不明,我的车辆也找不到了,三年后,我在海淀区找到了该车辆,原来该车辆已经被李楠买走,但未过户,要求张东、李楠返还该车辆。
    张东辩称,该车辆是从王华处所借,后由于自己欠李楠债务,已经将车辆卖给李楠,因车辆已经卖给李楠,无法返还。
    李楠辩称,自己从张东处购买了该桑塔纳,价格合理,并且已经开了一年多,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华与张东系朋友关系,2009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一借车协议,约定张东从王华处借得桑塔纳一辆,不需支付费用,需负责该车辆的所有纠纷和费用,王华可以随时将车辆取回。后张东将车辆转让给李楠,并由李楠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王华与张东签订的借车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王华要求返还车辆,张东应当返还,张东将车辆卖给李楠,属无权处分,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楠对该车辆的占有属无权占有,因此法院判决张东、李楠返还王华该桑塔纳。
    【分析解答】
    民间借贷的标的是金钱,不仅包括人民币,还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等,物品虽然有价值,但不是金钱,不能直接确定其价值,因此借用物品不是民间借贷,不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者区别如下:(1)标的不同,民问借贷的标的为金钱、有价证券等,借用物品的标的是除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务,这些财物可能用金钱衡量,也可能不能用金钱衡量o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民间借贷是合同关系,而借用物品有可能是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占有关系,或者其他关系o (3)救济途径不同,民间借贷按照合同关系救济,借用物品则要根据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救济,不可简单地套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合同关系的,可以按照占有方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按照无权占有处理,所有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o (4)是否有利息不同,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同一的标准,可以随时确定,但是借贷物品一般没有利息,如果双方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借用物品比民间借贷更为复杂,民间借贷的标的一般比较明确,但物品则千姿百态,名称相同品质各异者甚多,因此在书写借据时一定要将物品的情况写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一般应写明物品的数量、属性、品质、大小、重量等尽可能地反映物品本身,更可以借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记录,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96条
    《民法通则》第117条
    《物权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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