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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15-06-26 15:37:0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27次
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的保护。当合法的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应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即债权人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完全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当公民之间试图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时,这样的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其中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民间朴素的“恶债非法”的法理解释。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从事非法活 动的一方还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刘某向我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1月21日之前归还lO,000元,剩余6000元于201 3年的春节前还清,但被告前后仅还了1200元欠款,其余借款迟迟不归还给我,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我当初是因为赌钱榆了想翻本才跟原告借的钱,原告也知道我当初借钱是去赌博用的,而且原告也是有意借钱给我用来赌博的,因此这不是合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不同意归还原告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 1年II月的一天,被告刘某等人在王某家赌博,被告刘某输钱后,当场从原告王某处借钱,王某在明知刘某借钱是为了赌博的情况下予以借款20,OOO元,上述事实有当时在场证人证实,事后刘某分两次共还给王某5200元,后被告叉给原告补写了一份内容为欠款16,OOO元的借条,实际尚欠14,800元,刘某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借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明知被告刘某借钱是用于赌博而予以借款,双方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此项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予以民事制裁,并收缴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由于原告王某借给被告刘某的借款系用于非法赌博活动的财物,法院依法予以收缴。因此,法院在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另行制作了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了上述进行非法活动的涉案款项20,OOO元。 【分析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用借贷所得从事违法行为的,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明知被告刘某向自己借钱是用于从事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仍为之,必然使得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之间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借款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同时案件当事人还必须为自己所从事的违法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必要的制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这一点是对法院不保护由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借贷关系的再次重申,当事人应该合法地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9条、第55条、第58条 《合同法》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I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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