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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2015-07-10 11:15:4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45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
民间借贷纠纷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情况下,可以将该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在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中,涉及三个法律名词: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提供抵押财产的为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抵押的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用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存在于抵押物上,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的担保,只有合格的抵押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债权人(贷款人)才能享有抵押权。作为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应当具有下列性质:第一,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无权抵押;第二,抵押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因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足担保债权的实现,若抵押物不具有交换价值,即从本质上就无法交换变现的话,那么就不能设定抵押;第三,抵押物依法可以转让,若抵押物不具备转让性,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则从形式上也就是无法出卖的物品,因此也不能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依法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总体而言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三大类。一是不动产,得以设立抵 押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林木;二是动产,主要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三是权利,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权利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这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仍然是一种预期可以实现的财产,应当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条弹性规定,旨在囊括将来出现的新的适于抵押的财产类型。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财产应当是依法可以变价处分和流通的财产。但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或者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立法往往会禁止或限制某些财产充当抵押权的标的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的特点,下列财产不能设定抵押:(l)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借款人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以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如何查清这些财产的性质需要贷款人重点关注,必需按照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才能辨别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法规链接】 《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第187条 《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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