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将依不同情况按破产或参与分配处理
2015-07-20 15:11: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46次
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将依不同情况按破产或参与分配处理 同其他法律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有风险,最主要的风险便是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由于少数借款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缺乏诚信,不顾自己的偿还和支付能力而随意借贷,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问借贷纠纷经过诉讼、仲裁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借款人被多个贷款人追讨欠款,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欠款的情况。此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按照借款人的不同情况来分类进行处理。 我国实行的是有限破产制度,即《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自然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并不能适用破产制度。如果借款人是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那么在借款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借款人的财产和债务。破产申请如被法院受理,期间会涉及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清算、宣告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诸多环节,程序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破产企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可能会有借贷关系,也会有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产权交易、证券交易、信托、融资租赁等),债权金额较大(如大额银行贷款等),要处理的财产多且十分特殊(如企业所有的生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所以要设置严谨而复杂的处理程序。经过破产程序处理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清偿,这正是市场风险的具体体现。借贷关系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一样,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出现纠纷后,债权能够完全实现。 而民间借贷主要还是发生在普通人之间,涉及法人企业的借贷相对要少。单个个人向多人、多方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如果借款的个人无法偿还全部借款的,不能按照《企业破产法》来处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是通过参与分配制度来解决自然人、非法人企业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问题。参与分配也是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这和破产制度类似。例如,向多人借款的个人名下有房屋,先申请执行的一个贷款人申请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屋并要求拍卖房屋还债。而拍卖完成之前,陆续又有其他贷款人也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的贷款人没有发现借款人有其他财产,执行的日标也指向了之前已被查封的这套房屋。如果拍卖房屋所得金额能够偿还所有借款,那皆大欢喜,所有借款都能收回。但如果全部贷款人债权金额的总和超过了借款人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的价值,那就需要对这套房屋在前后申请的贷款人之问进行分配。这就是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质。 但由于参与分配制度是针对普通人、非法人企业等,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简单,债权债务金额小,财产性质单一,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要比破产简单。参与分配适用的基本条件和情形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案件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还没有被执行完毕。如果符合这些情况,对同一个被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仲裁裁决等),且内容为金钱债务(如返还借款)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如果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时还没有取得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除非债权人对这一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那么债权人无法申请参与分配,今后只能再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这和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因为参与分配基本不会涉及数量庞大且价值较高的财产,例如在民问借贷纠纷中,要处理的主要可能是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和现金存款等,所以参与分配突出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在已经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和法定优先权利的权利人之问尽快地进行分配。可以说,参与分配制度强调效率,兼顾公平。而破产程序则是强调公平,兼顾效率。 财产分配南首先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的法院主持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优先偿还享有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法院要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各个申请人可以对方案提出异议,以便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来确定方案内容。而一旦被执行人财产按照方案分配完毕,除非将来再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实现,这就是法律风险的具体体现。 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无论是较少涉及的破产,还是较多涉及的参与分配,其结果郜可能是贷款人借出的金钱无法全部收回,即破产、参与分配都只能有限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无法全面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媒体曾经报道过少数借款人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消失、“跑路”的恶性事件,贷款人借出的金钱更是血本无归,连进行破产和参与分配的机会都没有。因此,贷款人应该理性认识民间借贷的风险,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避免肓目地借出钱款而遭受损失。同H寸,借款人也应该量力而行,切忌随意举债。借贷双方都有责任来避免风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法律法规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