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飞速发展背景下的新型“P2P借贷”
2015-07-20 15:20: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29次
互联网飞速发展背景下的新型“P2P借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传统的民间借贷在网络推动下,发展出了新的运作模式-P2P借贷oP2P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P2P是“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简称,可以将之翻译为“人人贷”,也被称为“网络借贷”oP2P借贷模式一般是指由第三方在互联网上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搭建交流借贷信息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不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自行配对借贷金钱的借贷模式。 P2P源自于国外,在欧洲、美国迅速发展之后进入中国o P2P运行的流程一般是第三方(专门的P2P平台提供者、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搭建信息交流和服务的P2P网络平台(P2P网站),为有借出金钱、投资理财需求和借人金钱、融资、贷款需求的个人(甚至也面向企业)提供信息及相关服务。借款人向P2P网站运营商提 交借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时问、征信报告、还款来源、抵押物信息等。经过审核后,P2P网站发布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信息。贷款人可以在P2P网站上浏览借款需求信息,自行决定是否借出金钱以及借出的金额。有的贷款人也可以在P2P网站上主动发布借出金钱的信息,供借款人进行选择。若借款需求和 借款供给配对成功,P2P网站运营商一般会协助借贷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也有可能收取适当的费用。 P2P借贷的新颖之处是在于借款信息的传播方式和范围,传统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通过亲戚、朋友关系向贷款人说明借款需求,借款信息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传播。而P2P借贷则是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将借贷信息公布在任何人都可以浏览的网站上,借款信息的传播范围就大大地扩展了o信息传播范围扩展带来的直接变化,就是借贷主体由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定、单一主体变为了不特定和数量众多的主体。在P2P网站上交流借款信息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在现实中很有可能是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而一个借款人经P2P网站完成的借款可能是来自于多个贷款人,或者是一个贷款人借出的借款可能是借给了多个借款人。总之,P2P网站将之前分散的、传播范围有限的借款信息集中了起来,供几乎所有人浏览。这样就为不特定的、数量众多的、范围极广的借款需求和借款供给提供了达成借款合同的网络信息平台。 P2P借贷虽然有新颖之处,但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来说,并没有变化。正规的P2P网站应该在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款以向后,组织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说,P2P网站上配对而成的多数借款应该属于民问借贷。和其他民间借贷一样,也应该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也面临着固有的风险。所以,通 过P2P网站进行借款的当事人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在借款利息、还款方式、借款担保等方面注意防范风险。尤其注意自己与P2P网站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从法律上来说,P2P网站、运营商只是起到了一个居间、中介的作用,一般并不会为借款提供担保,有的还会对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借款人和贷款人要熟悉P2P网 站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规则、合同范本,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有疑惑,应该谨慎行事。而P2P网站的运营商更是要注意为借款人、贷款人提供合法优质的服务,注意自身业务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自身利益和借款人、贷款人利益受到损害。总之,借款人、贷款人、P2P网站运营商都应该在合法的范同内行事,共同推动新生的P2P借贷模式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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