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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锁链“拴住”欠债人 遗孀赢官司江跃中2017-05-03 09:10:1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9次
丈夫替一家纺织公司造好厂房后,没来得及与其结算建房工程款,就不幸病故了。其遗孀以亡夫的名义讨要欠款,纺织公司却一直未给付。日前,金山区法院依据遗孀以丈夫名义发给纺织公司的一封催款信,采用证据规则推定讨债主张成立,判决纺织公司支付欠款4.8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未及时结算建房款 从2002年起,沈先生为金山区一家纺织公司建造厂房及附属工程,到2004年间,合计工程款为56万余元。纺织公司则逐步支付工程款,至2005年8月4日前,已支付工程款51万余元,尚欠沈先生工程款4.88万余元。 2004年12月23日,沈先生不幸病故,没有来得及与纺织公司结清建房的全部工程款。而纺织公司对剩余的欠款也一直未给付。 发出催讨欠款信函 沈先生的遗孀车女士和儿子小沈在处理沈先生的丧事中,发现了沈先生的一本工作笔记本,上面记载着沈先生与纺织公司的工程事宜,表明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 作为沈先生的法定承继人,车女士和小沈于2005年9月16日,以沈先生的名义,向纺织公司发出了要求结算的信函,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006年3月26日,纺织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具了一份结算单,载明了沈先生承建的厂房工程量。 对簿公堂各持己见 去年1月,车女士和小沈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纺织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4.8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纺织公司辩称,应支付沈先生工程款55.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56.5万余元,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车女士除提供了沈先生与纺织公司于2003年8月5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和同年10月29日订立的工程协议各一份外,还提供了其以丈夫沈先生名义发给纺织公司的信函和丈夫的一页工作笔记。纺织公司确认收到此信,但对该信的内容持异议。 依据证据规则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纺织公司确认收到过沈先生向其发出的催款信,该证据应当是死者亲属向被告寄发,其显示的应当是沈先生死亡后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从纺织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结算单上出具的日期来看,沈先生已于2004年12月23日死亡,死者要求纺织公司财务人员出具有关结算情况显然是不可能的,故该证据显然应当认定为死者亲属要求纺织公司出具,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而纺织公司提供的2003年10月23日已支付给沈先生20万元的证据,因已经过裁剪,缺乏事实证明力,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支持了车女士及小沈的全部诉请。公司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了遗孀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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