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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承认他人代签借条的,如何处理?2016-05-04 13:42:3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32次
内容提要:古成竹与经营家电的个体户钱展演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古成竹一直给钱展演供货。2006年2月至10月间,古成竹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4次向钱展演借款合计63000元,由古成竹出具借条,共有4张借条,其中两张金额总计35000元的借条为古成竹亲笔签名,另外两张价款总计28000元的借条由
【案例】 古成竹与经营家电的个体户钱展演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古成竹一直给钱展演供货。2006年2月至10月间,古成竹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4次向钱展演借款合计63000元,由古成竹出具借条,共有4张借条,其中两张金额总计35000元的借条为古成竹亲笔签名,另外两张价款总计28000元的借条由古成竹的弟弟古成军在落款处以古成竹的名义代签0 2007年1月,钱展演多次与古成竹交涉还款之事,古成竹表示2份由自己亲笔签名的借条可以还钱,但对于其弟以其名义代签的另外两张借条他不能承担还款义务。二人因此发生争议,钱展演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古成竹、古成军兄弟二人立即偿还63000元借款。 【争鸣】 ■钱展演提出,古成竹与其素有业务往来关系,因此古成竹称自己经营资金短缺时,其同意向其借款。古成竹向自己借款共计63000元,并先后出具了合计63000元的4张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其中两张借条是由其弟代签的,但其弟当时表示是古成竹同意的,但鉴于古成竹与古成军兄弟二人后来对此说法不一,因此古成竹和古成军二人应当共同依法承担偿还63000元的责任。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o"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本案中,借款63000元究竟是应当由古成竹承担偿还责任,还是应当由古成军承担偿还责任,关键于古成军在借款总计28000元的2张借条上代哥哥古成竹签字的行为是古成竹授权或者同意的还是古成军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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