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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2016-05-09 14:15:1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889次
内容提要: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银行落实债务,同时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完善了担保措施,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本文对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暂且不谈,只从在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上隐含的法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银行落实债务,同时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完善了担保措施,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本文对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暂且不谈,只从在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上隐含的法律风险,谈谈其防范的措施,给一线从事信贷实务的工作人员以启发。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有以下二点含义。 1、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在旧贷款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明知是主合同双方在办理借新还旧,由于贷款手续上未注明借新还旧的内容,致使发生诉讼时,保证人又不承认这一事实,银行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产生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 1、“恶意抵押”的风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原旧贷没有抵押,而办理转贷时以借款人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如不注意,该抵押行为有可能被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 2、因破产而产生的风险。《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因此,在原来没有财产抵押担保,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且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时间发生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的,抵押有可能被清算组申请法院撤销。 3、抵押未重新登记的风险。旧贷抵押的财产已在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办理转贷时认为原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仅仅更换了原抵押合同,而新贷主体未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无效。转贷后的新贷则变成信用贷款。 4、抵押登记先后顺序产生的风险。同一笔财产同时抵押给二个或二个以上债权人,按《担保法》规定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人优于登记在后的债权人。在办理借新还旧后,原抵押合同解除,新抵押的合同就由登记在先的抵押变成登记在后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丧失。 二、借新还旧贷款中的防范措施。 从防范风险总的角度出发,借新还旧应严格遵循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四个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贷款担保手续有效。同时还应坚持后手优于前手的原则。但重点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向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除口头告知保证人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外还应在借款用途栏和保证合同上也注明“借新还旧”字样,预防新的保证人行使债务抗辩权。如果在借新还旧时既有旧贷也有新增贷款,应当分开办理为妥。 2、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银行应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严格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对多个债权人存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他提供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时作为参考,即从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财产可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防发生诉讼时用以抗辩。 3、当办理借新还旧中,以第三人的财产为新贷设定抵押时,也应如实将借新还旧的情况告知抵押人,同时在借新还旧的抵押合同和借据上均注明“借新还旧”字样,以防抵押人以贷款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其抵押物为由提出抗辩。 4、原贷是以财产设定抵押,在办理转贷时,一定要再次在抵押登记机关查清该抵押物的抵押情况,主要看是否有第二顺序并排在本抵押物后的抵押登记。如果有,就不能办理转贷,要立即和抵押人协商还贷事宜或依法处理抵押物偿还贷款。否则将失去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对于旧贷已在抵押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在办理借新还旧时,新贷款主体应重新去抵押部门办理登记,不能用旧贷的抵押登记代替新的抵押登记;对于在办理转贷时,以原已登记的(其它贷款)抵押物的剩余价值部分设定抵押的,其转贷后的新贷也应再去重新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因原抵押物已过户登记在银行,而不去重新登记,否则转贷后新增的贷款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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