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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利息咋算?

2016-08-12 16:26:4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85

  【案情介绍】

  因资金周转,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期限为半年。借钱到期后,刘某并未还款。张某多次要求刘某还款,刘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长达近2年之久。

  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如何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时产生重大分歧。

  在该案中,借款人刘某是否应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呢?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又如何计取呢?

  【案件评析】

  一、借款利息的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经查明借款时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每月0.46‰,四倍即1.84‰,而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已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院保护,因而,本案应按月利率1.84‰计算借款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借款人刘某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贷款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虽然双方此前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规定,张某提出支付逾期利息主张的,应予以支持;而逾期利率计算的依据也应是双方约定的合法利率上限,即1.84‰(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小贴士:双方借贷时未约定支付利息时,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借贷双方未就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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