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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2016-05-17 11:28: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43
内容提要:某酒店由某实业公司承包经营0 1999年7月5日,某酒店向沈青平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250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6月止,沈青平于当日将借款转到了某酒店的账上。截至2001年7月5日,某酒店已偿还此前的利息。至起诉的2003年6月IO日时止,某实业公司又还款87180元。该酒店于1996年1 2月经某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股东分别为陈涛、张刚玉、杨艳军0 2002年IO月30日,某酒店向某工商局递交一份《注销企业申请报告》,申请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同年11月18日,某实业公司在《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报告》中,声称其于2002年7月16日正式决定撤出对某酒店的承包经营,并于当日下午五时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于此前就企业人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某工商局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
其承担。2002年1 1月26日,某工商局核准对某酒店的注销登记。因陈涛、张刚玉、杨艳军未能清理某酒店的财产,偿还沈青平的借款本息,某实业公司亦未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沈青平认为某实业公司和陈涛、张刚玉、杨艳军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主张他们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沈青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向沈青平一次性偿还借款182861元及利息。

【案例】

    某酒店由某实业公司承包经营0 1999年7月5日,某酒店向沈青平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250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6月止,沈青平于当日将借款转到了某酒店的账上。截至2001年7月5日,某酒店已偿还此前的利息。至起诉的2003年6月IO日时止,某实业公司又还款87180元。该酒店于1996年1 2月经某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股东分别为陈涛、张刚玉、杨艳军0 2002年IO月30日,某酒店向某工商局递交一份《注销企业申请报告》,申请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同年11月18日,某实业公司在《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报告》中,声称其于2002年7月16日正式决定撤出对某酒店的承包经营,并于当日下午五时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于此前就企业人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某工商局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
其承担。2002年1 1月26日,某工商局核准对某酒店的注销登记。因陈涛、张刚玉、杨艳军未能清理某酒店的财产,偿还沈青平的借款本息,某实业公司亦未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沈青平认为某实业公司和陈涛、张刚玉、杨艳军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主张他们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沈青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向沈青平一次性偿还借款182861元及利息。

【争鸣】

    ■原告沈青平提出,沈青平与某酒店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某酒店在借款到期后,未返还沈青平的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实业公司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声称对某酒店的债权债务已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承担,造成某酒店被某工商局注销,某实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向沈青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涛、张刚玉、杨艳军是某酒店的股东,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实业公司和陈涛、张刚玉、杨艳军提出,沈青平是和某酒店签订的借款合同,因为某酒店已被注销,其在主体上已不存在,因此某酒店无法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某实业公司已经按照合法手续正式撤出了对某酒店的承包经营,并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因此不应当再对某酒店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沈青平主张清算义务人陈涛、张刚玉、杨艳军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但沈青平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支持。


【解答】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未进行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又涉及两个环节:一是本案的案由,二是某酒店在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其对外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首先,来看本案的案由。本案的案由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因某实业公司注销某酒店的行为侵害了沈青平债权的实现,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侵权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已被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请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开办人)或出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报告的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护其债权权益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延伸,其性质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声称对某酒店的债权债务已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承担,造成某酒店被某工商局注销,某实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本案应定性为侵权纠纷。
    其次,某酒店在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其对外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1.某实业公司作为承包人和注销申请-人的责任。本案借款系在承包时产生,虽借款系以某酒店名义所借,在某酒店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某实业公司亦应对此承担偿还责任。而在过错责任上,《民法通则》第1 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o"在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声称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承诺对某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造成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某实业公司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其上述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实业公司应当就该企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没有得到清偿的全部债务。
    2.某酒店的股东陈涛、张刚玉、杨艳军在本案中的责任。陈涛、张刚玉、杨艳军是某酒店的股东,亦是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对该公司承担清算义务。尽管沈青平主张清算义务人陈涛、张刚玉、杨艳军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但沈青平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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